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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3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周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周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3民初958号原告刘某某。法定诉讼代理人:刘某。被告周某,男,1986年1月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泰州市高港区,现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周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2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树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沁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