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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财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聚鑫达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聚鑫达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财保236号申请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聚鑫达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东站路222号。经营者:李彦林,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聚鑫达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经营者。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长乐中路242号。法定代表人:冯弥,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聚鑫达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26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聚鑫达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26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陆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