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民终1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海龙因与被上诉人翟利娟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海龙,翟利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终19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海龙,男,1967年4月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翟利娟,女,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上诉人张海龙因与被上诉人翟利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1民初1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告知上诉人张海龙应于2017年7月18日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如不能按期交纳,将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017年7月21日经与张海龙联系,张海龙承认收到本院催费通知,并称其未按规定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海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武平审判员 董大有审判员 兰晓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顾秋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