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102民初1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零陵支行与被告唐晓明、杨满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零陵支行,唐晓明,杨满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2民初144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零陵支行。法定代表人:张翔,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武,职员。(特别授权)被告:唐晓明,男。被告:杨满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零陵支行与被告唐晓明、杨满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以其在案外已与两被告协商达成还款计划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零陵支行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零陵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零陵支行负担。审判员  杨继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蒋子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