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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03执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郭建雷与山东圣泰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建雷,山东圣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3执保217号申请人:郭建雷,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申请人:山东圣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邹平县;法定代表人:郑大勇,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郭建雷与被告山东圣泰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位于滨州市沾化区西城“海化小区”内的三个塔吊及架杆、扣子;被申请人山东圣泰建设有限公司在滨州市沾化区滨北新材料有限公司、阳信县汇宏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魏桥创业集团滨魏纺苑二区工地的工程款7万元进行保全。申请人以其家庭财产车牌号为鲁MGK3**颐达轿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圣泰建设有限公司位于滨州市沾化区西城“海化小区”内的三个塔吊、架杆、扣子及被申请人山东圣泰建设有限公司在滨州市沾化区滨北新材料有限公司、阳信县汇宏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魏桥创业集团滨魏纺苑二区工地的工程款7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玉国人民陪审员  宋忠良人民陪审员  杨振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郭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