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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8民初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薛某某与被告卫某峰、卫某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卫某峰,卫某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8民初812号原告:薛某某,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卫某峰,男,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卫某贝,男,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系卫某峰之子。原告薛某某与被告卫某峰、卫某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春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亚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