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8民初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薛某某与被告卫某峰、卫某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卫某峰,卫某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8民初812号原告:薛某某,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卫某峰,男,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卫某贝,男,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系卫某峰之子。原告薛某某与被告卫某峰、卫某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春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亚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