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1财保1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付雅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雅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1财保154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苟增江,男,1981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胜坨镇海北村*号。身份证号:1301311987********。被申请人:付雅利,女,1987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平山县。解除保全申请人苟增江与被申请人付雅利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2017)冀0121财保1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申请人苟增江驾驶的车牌号为鲁E×××××鲁E×××××重型罐式半挂车一辆于井陉县交通警察大队。解除保全申请人苟增江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苟增江向本院提交了鲁E×××××鲁E×××××重型罐式半挂车的保险单,并缴纳了事故押金3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苟增江驾驶的车牌号为鲁E×××××鲁E×××××重型罐式半挂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