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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民初3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建与毛加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毛加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3885号原告:李建,男,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告:毛加杰,男,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建诉被告毛加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李建需补充证据,故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建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建负担。审判员 黄 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国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