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民初1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原告彭先炳与被告侯宏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先炳,侯宏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25民初1647号原告:彭先炳,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镇。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仁贵,安徽万长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长玲,安徽万长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宏俊,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镇。原告彭先炳与被告侯宏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先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仁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侯宏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彭先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⒈判令被告侯宏俊归还借款5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按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侯宏俊因资金周转为由,于1998年1月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但被告至今拒绝归还,为此诉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及时归还借款本息。侯宏俊对彭先炳的诉请既未提交书面答辩也未口头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提异议,示为对原告的诉请全部承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侯宏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彭先炳借款本金5000元,利息按本金5000元自1998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元,由被告侯宏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泱审 判 员 汤劲松人民陪审员 鲁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园园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