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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5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钟兵与张涛、李维恒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涛,钟兵,李维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57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涛,男,1967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洪泽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兵,男,1967年5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原审被告:李维恒,男,1973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洪泽县。上诉人张涛因与被上诉人钟兵、原审被告李维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6民初6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经审查,张涛收到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后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晗庆审判员  张殿美审判员  李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同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