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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民初4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亚康与章明辉、王仁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康,章明辉,王仁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4825号原告:张亚康,男,1956年2月9日出生,汉族,宁波市鄞州咸祥顺航筛网厂业主,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章明辉,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告:王仁海,男,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原告张亚康诉被告章明辉、王仁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张亚康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张亚康以被告章明辉、王仁海已支付所欠货款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亚康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银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邬丹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