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民初4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亚康与章明辉、王仁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康,章明辉,王仁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4825号原告:张亚康,男,1956年2月9日出生,汉族,宁波市鄞州咸祥顺航筛网厂业主,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章明辉,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告:王仁海,男,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原告张亚康诉被告章明辉、王仁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张亚康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张亚康以被告章明辉、王仁海已支付所欠货款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亚康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银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邬丹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