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8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陈木荣、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木荣,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陈光平,吕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82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木荣,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德盛路24号附5号。负责人:朱华,行长。原审被告:陈光平,男,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原审被告:吕燕,女,199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上诉人陈木荣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原审被告陈光平、吕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5民初1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木荣于2017年7月31日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陈木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木荣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110元,减半收取6055元,由上诉人陈木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陶田源审判员 莫 雪审判员 刘冠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彭奕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