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10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10765詹高林与苏士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高林,苏士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0765号原告:詹高林,男,196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苏士科,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詹高林与被告苏士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周林叶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高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詹高林负担。审判员 陆富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梦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