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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6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杨洋与桑金华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洋,桑金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6087号上诉人(原审反诉原告):杨洋,女,1976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反诉被告):桑金华,男,1978年7月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宣晓艳,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洋因与被上诉人桑金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6民初456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洋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其反诉。事实和理由:其认为反诉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一审法院应予受理,与本诉合并审理。被上诉人桑金华辩称,其认为杨洋的反诉和本诉民间借贷并非基于同一个事实,系二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审时其也提出了这个意见,一审法院作出不予受理杨洋的反诉裁定正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本案一审中桑金华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张杨洋归还借款,而杨洋在一审中以桑金华占用其设备拒不返还为由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桑金华返还设备,并补偿占用设备的使用费、损耗费,因杨洋返还原物的反诉请求与本诉民间借贷基于不同事实,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一审法院裁定杨洋反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并无不当。综上,杨洋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德清审判员  罗正华审判员  毕宣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可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