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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1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田宗保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宗保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81刑初131号公诉机关瑞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宗保,男,1985年5月15日出生于江西省瑞昌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瑞昌市。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13日经瑞昌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瑞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瑞昌市看守所。瑞昌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7)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宗保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瑞昌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周亚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宗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7年2月4日,被告人田宗保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戴某、吴超(在逃)、“林的”在瑞昌市瀼溪东路金丰宾馆410号房间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2017年2月6日,被告人田宗保出资让吸毒人员陈某购买冰毒后,容留陈某在瑞昌市瀼溪东路金丰宾馆412号房间内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3、2017年2月8日,被告人田宗保容留吸毒人员吴某1、“新的”及“新的”朋友在其瑞昌市夏畈镇禁地村禁地六组的家中二楼卧室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另查明:被告人田宗保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7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2月10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及强制戒毒二年。上述事实,被告人田宗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书证: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吸毒人员信息、常住人口信息;证人陈某、吴某1、戴某、程某的证言;被告人田宗保的供述;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宗保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田宗保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宗保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过刑罚,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宗保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有期徒刑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田宗保的刑期自2017年4月13日至2018年2月12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董泽涵人民陪审员  范友芳人民陪审员  周起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