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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2民初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文霞与李明昌、孙禹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霞,李明昌,孙禹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1210号原告:张文霞,女,汉族。被告:李明昌,男,汉族。被告:孙禹宝,男,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6672935378U,住所地建三江迎宾路392号。法定代表人:屈昌盛,职务经理。原告张文霞与被告李明昌、孙禹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张文霞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霞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文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文霞负担。审判员  张春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旭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