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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罗雪华、江西省安锋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雪华,江西省安锋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369号申请执行人:罗雪华,女,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江西省安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县名星广场1单元502室,组织机构代码58403146-7。法定代表人:赵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执行罗雪华申请江西省安锋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饶民二初字第36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江西省安锋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罗雪华借款156,000元,承担执行费2,240元,案件受理费2,20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1执3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志兴审 判 员 谢建华代审判员 施信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彭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