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11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吴伟与被告乐山乐轧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伟,乐山乐轧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11民初744号原告:吴伟,男,1971年5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才林,四川川乐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乐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小荣,四川川乐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乐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乐山乐轧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法定代表人:易秋枝,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忠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吴伟与被告乐山乐轧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吴伟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吴伟负担(已交)。审判员 张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