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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2执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何文英与淮北市申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文英,淮北市申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2执29号之一申请人:何文英,女,汉族,1947年4月10日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淮北市申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法定代表人:朱洪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的(2017)皖0602执2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淮北市申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备案在邓春艳名下位于杜集区XX路XXX号XX新城X幢XXX号、X幢XXX号房屋两套。现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淮北市申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备案在邓春艳名下位于杜集区XX路XXX号XX新城X幢XXX号、X幢XXX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胜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 静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