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205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韶关市曲江富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弯哲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曲江富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弯哲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5民初958号原告:韶关市曲江富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南华工业区城东工农路*号。法定代表人:石富勇。被告:弯哲堃,男,1990年4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原告韶关市曲江富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弯哲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韶关市曲江富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韶关市曲江富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廖新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