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民初2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吴静磊与陈海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静磊,陈海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22民初2932号原告:吴静磊,男,199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被告:陈海群,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原告吴静磊与被告陈海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静磊、被告陈海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海群偿还借款人民币50万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8月1日向原告借款60万元整并出具借条。期限届满,被告陆续还款10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时至今日,余款50万元仍未返还。经原告再次催要,至今未还。为维护合法利益,原告诉至法院。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借据一份、借款担保合同一份,用于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至今未还的事实。被告辩称,欠款50万属实,但是现在没有钱。被告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被告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借据的主要内容为:“今借吴静磊现金陆拾万元整,我保证在2016年2月1日前全部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还款10万元,尚欠50万元被告至今未还,后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被告陈海群尚欠原告吴静磊借款500000元到期未还,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陈海群偿还借款500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海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静磊借款五十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陈海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缴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审判员 唐慧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晨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