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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1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李慧清与胡佳、徐修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清,胡佳,徐修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1民初278号原告李慧清,女,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应城市。被告胡佳,女,198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开发区。被告徐修园,男,198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慧清与被告胡佳、徐修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慧清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慧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慧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慧清负担。审 判 长  徐红斌人民陪审员  陈曙萍人民陪审员  张思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钟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