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1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李慧清与胡佳、徐修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清,胡佳,徐修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1民初278号原告李慧清,女,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应城市。被告胡佳,女,198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开发区。被告徐修园,男,198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慧清与被告胡佳、徐修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慧清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慧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慧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慧清负担。审 判 长 徐红斌人民陪审员 陈曙萍人民陪审员 张思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钟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