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103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俊洪、孙运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洪,孙运刚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0350号之一申请人:李俊洪,男,1974年7月1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孙运刚,男,1967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申请人李俊洪与被申请人孙运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李俊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孙运刚在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临民一终字第2600号案件中享有的债权23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五菱牌汽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李俊洪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五菱牌汽车一辆,限额23000元;二、查封的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