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民初1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4-24
案件名称
焦作市泰鑫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泰鑫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1645号原告:焦作市泰鑫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新区苏家作乡东齐村法定代表人:侯红霞。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全国,男,195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系公司法务部职工。被告:XX,男,198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原告焦作市泰鑫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李云霞人民陪审员 刘红峰人民陪审员 秦金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继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