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11民初1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庆市纪元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桂纪元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安庆市纪元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桂纪元,桂志安,魏新林,魏新年,安庆市天佳电脑有限公司,查晓燕,杨行,安庆市现代厨具有限责任公司,江锡恒,陈素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民初1936号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菱湖北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9187183X6。法定代表人:杨利民,总经理。被告:安庆市纪元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光彩大市场D区2栋32-34号,组织机构代码71398345-7。法定代表人:桂纪元,总经理。被告:桂纪元,男,199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桂志安,男,195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魏新林,女,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魏新年,女,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安庆市天佳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建设路30号万豪逸景C号楼一层3室,组织机构代码57850492-6。法定代表人:查晓燕,总经理。被告:查晓燕,女,195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杨行,男,195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安庆市现代厨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光彩大市场D区九栋15-19号,组织机构代码73300602-0。法定代表人:江锡恒,总经理。被告:江锡恒,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陈素娥,女,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纪元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桂纪元、桂志安、魏新林、魏新年、安庆市天佳电脑有限公司、查晓燕、杨行、安庆市现代厨具有限责任公司、江锡恒、陈素娥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744元,减半收取计25372元,由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舒兴海审判员 宋祚喜审判员 胡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