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唐仕财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21刑初319号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唐仕财 曾用名 无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出生 日期 1965年1月12日 文化 程度 初中 公民身份号码 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简阳市。 住所地 四川省简阳市。 前科 情况 无 强制措施 2017年6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意 见 公诉机关 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杨灏 起诉书文号 金检公诉刑诉〔2017〕306号 指控 事实 2016年2月6日晚,被告人唐仕财酒后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二轮摩托车由五凤方向沿五福大道向淮口方向行驶,20时10分许,被告人唐仕财驾驶该车行至金堂县五福大道五凤镇白凤村13组蒋永康家外路段处,所驾车与在路右边沿的行人罗辉亮发生碰撞,造成唐仕财、罗辉亮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唐仕财对该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唐仕财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95.5mg/100ml。唐仕财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唐仕财所驾二轮车属于“机动车”中的“摩托车”,未发现该车事故前存在的安全隐患,该车在事故发生时制动前的行驶速度为48km/h~53km/h可以成立。经鉴定,被害人罗辉亮身体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被告人唐仕财具有坦白认罪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辩护人 无 辩解 (护) 意见 无 审理 查明 的事实 与指控一致。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唐仕财与被害人罗辉亮达成赔偿协议并全部履行。 判决 理由 被告人唐仕财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仕财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唐仕财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且积极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全部履行,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判决 结果 被告人唐仕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 组织 宣判 日期 印章 审 判 员 江 艳 二○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肖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