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泸州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唐玉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金华,张虎跃,胡健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1671号原告:杨成秀,女,195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云飞,四川万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雪,女,199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被告:黄和平,男,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原告杨成秀与被告郑雪、黄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杨成秀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成秀撤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依法予以免交。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瑞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