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2执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俊霖与邓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霖,邓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641号申请执行人:李俊霖,男,生于1985年10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邓超,男,生于1960年7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俊霖与被执行人邓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邓超未履行(2017)川1722民初147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即被执行人邓超偿还申请执行人李俊霖借款68200.00元。本案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邓超有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邓超在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60900.00元予以划拨,划拨至宣汉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账户内。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