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925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925民初216号原告:杨某,女,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双江自治县。被告:王某,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双江自治县。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赵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锁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