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民辖终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明红艳、浙江萨芬戴傢俬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明红艳,浙江萨芬戴傢俬有限公司,武汉欧亚达商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民辖终1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明红艳,女,汉族,1968年10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阳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萨芬戴傢俬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家具产业园区S2-4地块。法定代表人:戴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欧亚达商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路30号。法定代表人:徐建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诉人明红艳因与被上诉人浙江萨芬戴傢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萨芬戴公司)、武汉欧亚达商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亚达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1民初21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明红艳上诉称,本案应撤销一审裁定,移送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具体理由为:被上诉人萨芬戴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温州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由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萨芬戴公司和欧亚达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专利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萨芬戴公司在一审起诉时提交的公证书可以初步证明,明红艳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发生在湖北省武汉市,欧亚达公司的住所地也在湖北省武汉市,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萨芬戴公司选择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明红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翠审判员 张 浩审判员 冯雅婧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聂玮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