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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1民初2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何艾林与被告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艾林,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2046号原告:何艾林,男,生于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光才,男,生于1943年3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XX,男,生于1973年9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原告何艾林诉被告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何艾林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艾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艾林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何艾林承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