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民初2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何艾林与被告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艾林,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2046号原告:何艾林,男,生于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光才,男,生于1943年3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XX,男,生于1973年9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原告何艾林诉被告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何艾林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艾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艾林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何艾林承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