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民终1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德尔玛轴承有限公司、温岭市燃料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德尔玛轴承有限公司,温岭市燃料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终16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尔玛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临海园区北洋九路*号。法定代表人:颜传青,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岭市燃料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万寿路物资大楼。法定代表人:金国平,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德尔玛轴承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岭市燃料总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7)浙1081民初2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德尔玛轴承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德尔玛轴承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为民审 判 员 陈 杰审 判 员 胡精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洪 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