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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6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芦山县大川镇原鑫煤矿、刘兴奎、任昌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昌彬,刘兴奎,芦山县大川镇原鑫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6执177号申请执行人:任昌彬,男,汉族,1976年8月14日出生,城镇居民,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被执行人:刘兴奎,男,汉族,1972年8月28日出,四川省邛崃市人,住四川省邛崃市。被执行人:芦山县大川镇原鑫煤矿,住所地:四川省芦山县大川镇小河村。法定代表人:王华,系该矿负责人。本院在执行任昌彬与刘兴奎、芦山县大川镇原鑫煤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任昌彬申请执行标的为183802.59元。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刘兴奎、芦山县大川镇原鑫煤矿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芦山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6民初73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立即恢复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维审判员 郑晓强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