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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执恢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胡朝勇与重庆市耀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朝勇,重庆市耀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恢117号申请执行人:胡朝勇,男,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重庆市耀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法定代表人肖宏均。申请执行人胡朝勇与被执行人重庆市耀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渝綦劳人仲案字(2016)第346号国内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耀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朝勇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工伤保险待遇76343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也未自动履行判决义务;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目前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现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现查明被执行人公司已被工商部门依法吊销,本案暂不具执行兑现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10执恢1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孝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成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