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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民初8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湖北中远华丰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王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中远华丰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王丰华,丁丽,王兴刚,黄雪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822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市江夏区尚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经济开发区办事处阳光大道16号三层东办公区。法定代表人:郝立群,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贝,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晓丹,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湖北中远华丰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77号金融港后台服务中心一期A4栋9层。法定代表人:王丰华,系该��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王丰华,男,198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保康县,被申请人:丁丽,女,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申请人:王兴刚,男,198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保康县,被申请人:黄雪安,女,198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上述五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军,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述五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杨华,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武汉市江夏区尚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中远华丰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王丰华、丁丽、王兴刚、黄雪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2016)鄂0115财保16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王兴刚��黄雪安共同所有的,位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康魅路1号金地·褐石庄园(金地·艺境)20栋2单元1层01室房产(房产证号:武房权证湖字第××号)一套。查封被申请人黄雪安所有的,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瑜路沿街商铺490-518号光谷世界城B地块1栋2单元23层05室房产(房产证号:武房权证湖字第××号)一套。查封被申请人黄雪安所有的,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8号谷尚居2栋2单元11层0××号房产(房产证号:武房权证湖字第××号)一套。诉讼中,原告武汉市江夏区尚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了对被告湖北中远华丰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武汉市江夏区尚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市江夏区尚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本院查封���申请人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申请人王兴刚、黄雪安共同所有的,位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康魅路1号金地·褐石庄园(金地·艺境)20栋2单元1层01室房产(房产证号:武房权证湖字第××号)的查封。二、解除被申请人黄雪安所有的,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瑜路沿街商铺490-518号光谷世界城B地块1栋2单元23层05室房产(房产证号:武房权证湖字第××号),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8号谷尚居2栋2单元11层0××号房产(房产证号:武房权证湖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小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