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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民初6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永康市腾锋五金工具厂、永康市鼎立工具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腾锋五金工具厂,永康市鼎立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永康市拓能贸易有限公司,武义县欧凯电器有限公司,童朝飞,陈美娇,童帅能,胡秋红,胡梅书,童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6090号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九铃东路3259号。法定代表人:刘国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浙江五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情意(实习),浙江五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康市腾锋五金工具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唐先镇横洋村。投资人:童朝飞。被告:永康市鼎立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黄棠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童章。被告:永康市拓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城西新区小东陈村。法定代表人:童帅能。被告:武义县欧凯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青年路。法定代表人:童章。被告:童朝飞,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告:陈美娇,女,196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告:童帅能,男,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告:胡秋红,女,1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告:胡梅书,女,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告:童章,男,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腾锋五金工具厂、永康市鼎立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永康市拓能贸易有限公司、武义县欧凯电器有限公司、童朝飞、陈美娇、童帅能、胡秋红、胡梅书、童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童章所有的坐落于永康市江南千锦路262号的不动产和被告胡梅书、童章所有的坐落于永康市江南紫荆苑10幢2单元402室的不动产,保全价值计人民币32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童章所有的坐落于永康市江南千锦路262号的不动产[权证号:jn00001407,永国用2004第6441号]。二、查封被告胡梅书、童章所有的坐落于永康市江南紫荆苑10幢2单元402室的不动产[权证号:jn00023427,永国用2014第8938号]。以上保全价值计人民币32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朱永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沁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