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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5行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唐云琼与潜江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杨爱民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云琼,潜江市国土资源局,杨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9005行初33号原告唐云琼,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叶盛,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潜江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潜江市横堤路20号。法定代表人漆勇,该局局长。第三人杨爱民,男,汉族。原告唐云琼与被告潜江市国土资源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唐云琼于2017年7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唐云琼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云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云琼负担。审 判 长  王晓君人民陪审员  胡忠荣人民陪审员  李谦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