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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5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中金嵩县嵩原黄金冶炼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黄丰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金嵩县嵩原黄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黄丰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5执256号申请执行人:中金嵩县嵩原黄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嵩县饭坡乡。法定代表人:廖忠义,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黄丰周,男,汉族,1967年4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栾川县白土乡。本院在执行中金嵩县嵩原黄金冶炼有限责任公一司与黄丰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黄丰周的工商股权、证券、房产、车辆、互联网银行及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除被执行人黄丰周名下有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在案件审理间已被查封,但因车辆下落不明未予扣押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黄丰周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金嵩县嵩原黄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黄丰周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本案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世敏人民陪审员  平伊娜人民陪审员  党盼枫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安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