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刑更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如美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如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刑更195号罪犯王如美,男,196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滨海县,住滨海县。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王如美因犯强奸罪于2013年8月26日被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以(2013)滨刑初字第017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3年3月18日起至2018年3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如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先后获得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2016年3月份因私藏违禁品,被高危管控一次,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如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如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如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二款,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如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利审判员 杜兴淼审判员 刘 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钱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