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3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玖广源商贸有限公司诉克拉玛依市畅鸿商贸有限公司、张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玖广源商贸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畅鸿商贸有限公司,张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3871号原告:乌鲁木齐市玖广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戴东辰,男,1984年7月,汉族,该公司总经理,住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涛,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静,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实习人员。被告:克拉玛依市畅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法定代表人:张凯,男,1980年4月,汉族,住陕西省。被告:张凯,男,1980年4月,汉族,住陕西省。本院审理原告乌鲁木齐市玖广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克拉玛依市畅鸿商贸有限公司、张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已不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越然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边 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