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2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杨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22刑初81号公诉机关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1966年7月13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6月3日被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2日经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辩护人刘力,内蒙古纳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以下简称莫旗)人民检察院以莫检刑诉[201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永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非法将位于××乡处的两块草甸子上打了灭草药,于2012年春天非法开垦并耕种大豆。2013年10月15日,杨某将该地卖给清泉村李某。经鉴定,非法开垦的两处地块共计49.437亩,地块属性为天然牧草地。2016年5月23日,被告人杨某被莫旗森林公安局抓获归案。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二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杨玉彬对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没有辩解理由。辩护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玉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不持异议,但其具有如下情节:1、被告人的行为被行政机关处罚过。2、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3、被告人无前科劣迹。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杨玉斌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使用缓刑或单处罚金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与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书证、现场勘验检查、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地,数量较大,造成草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杨玉斌即使曾被行政处罚,也不影响对其刑事责任的追究。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接受了行政处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的其他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杨某能够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等情节,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鄂长锁审 判 员 冯建国人民陪审员 曹 满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