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3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舒兰市吉平支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陈洪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兰市吉平支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陈洪龙,盖喜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民初348号原告:舒兰市吉平支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法定代表人:金瑞霞,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良,吉林孙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洪龙,男,户籍地吉林省舒兰市。被告:盖喜丽,女,户籍地吉林省舒兰市。舒兰市吉平支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洪龙、盖喜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舒兰市吉平支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舒兰市吉平支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326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马 辉代理审判员 陈秋实人民陪审员 刘春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