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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1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刘文彬与刘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彬,刘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420号申请执行人:刘文彬被执行人:刘亮刘文彬与刘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603民初9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亮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8740元,尚未执行标的18740。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其未按期履行。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宾志君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覃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