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3财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平地、宋立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平地,宋立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3财保64号申请人:刘平地,男,1948年5月2日生,汉族,现住安国市。被申请人:宋立永,男,1973年3月18日生,汉族,现住安国市。申请人刘平地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宋立永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宋立永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案件申请费70元,由申请人刘平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计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新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