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81民初10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曹治安与滑亚利、杨宏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治安,滑亚利,杨宏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1061号之一原告:曹治安,男,1953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偃师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唐红雷,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田鹏飞,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滑亚利,女,1975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偃师市。被告:杨宏军,男,1974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偃师市,系滑亚利之夫。曹治安诉滑亚利、杨宏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治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治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治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曹治安承担。审 判 长 :牛聪敏代审判员 :刘亭亭陪 审 员 :常丽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任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