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行终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徐方渔诉其他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方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7行终7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徐方渔,男,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汉寿县。上诉人徐方渔因行政不予立案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7)湘0702行初7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方渔上诉称,本案所诉系要求确认被起诉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处在另案行政诉讼中违法以不正确的身份应诉,属于可诉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予立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徐方渔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确定被告是以什么身份应诉的,要求被告依法行政,停止在应诉身份上的违法行为。所持理由为:2016年12月19日徐方渔将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作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曾提起行政诉讼,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坚持以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处的身份答辩和应诉,而在向湖南省政府所汇报的《关于对徐方渔反映公开备案资料有关问题的回复》中,又明确是以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的身份应诉,徐方渔认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混淆身份应诉的行政行为违法,请求判如所请。徐方渔在一审中提交了二份证据材料:1、《关于对徐方渔反映公开备案资料有关问题的回复》;2、行政答辩状(四)。徐方渔此次起诉的主要诉求是明确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在前次(2016年12月26日)的诉讼中究竟是何身份,其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且认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在诉讼中混淆应诉身份的行为是违法的行政行为,请求法院确认违法。徐方渔的诉求及理由均是对诉讼行为和行政行为的认识有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因此行政行为的一个要素就是行使行政职权。而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在前案中应诉身份的问题不属于该局履行行政职权中的行政行为,而是诉讼中的诉讼行为,明显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据此认为徐方渔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正确,徐方渔的上诉理由不成立。综上,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洪审 判 员 陈 明代理审判员 周新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彭 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