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2执1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本院民事审判庭与敬慎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本院民事审判庭,敬慎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1699号申请执行人:本院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敬慎荣,男,汉族,地址四川省南部县,申请执行人本院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敬慎荣案件受理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2民初35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案件受理费152元,由被告敬慎荣负担。因被执行人敬慎荣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无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2执169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桦审 判 员 潘 田助理审判员 王新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曾维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