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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1民初1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康某某诉被告康某某敏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1民初1915号原告:康某某,女,汉族。法定代理人:周某某(系原告之母),女,汉族。被告:康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诉被告康某某敏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康某某负担。审判员  杜天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罗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