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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民终1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沈泼墨与平江县梅仙镇张韩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泼墨,平江县梅仙镇张韩村村民委员会,罗存金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民终132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沈泼墨,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泓东,平江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平江县梅仙镇张韩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江县梅仙镇张韩村。负责人:罗救生,村主任。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罗存金,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上诉人沈泼墨因与被上诉人平江县梅仙镇张韩村村民委员会、罗存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16)湘0626民初2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泼墨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沈泼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泼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沈泼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袁学良审判员  余立根审判员  乔宝全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方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