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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9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留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与江油市信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留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留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留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江油市信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油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9执74号申请执行人:留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留坝县城关镇。负责人:吴震发,该单位大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洪波,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江油市信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油市大堰镇创新创业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罗其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油支公司,住所地江油市。负责人:左兴周,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留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与被执行人江油市信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留坝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9民初57号民事调解书:原告留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维修费10846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油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000元,剩余106460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按照30%责任赔偿31938元,共计赔偿33938元,于收到调解书之日起3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898元,依法减半收取449元,被告江油市信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赔偿义务,留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留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给付赔偿款33938元、江油市信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案件受理费449元,并由二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油支公司、江油市信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已分别向我院执行账户缴纳赔偿款33938元、案件受理费449元,申请人留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从本院领取赔偿款33938元。因被执行人在发送执行通知书前主动缴纳案件款,执行费予以免收。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9民初5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兴柱审 判 员  陈忠英代理审判员  李 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信明凤 来源: